马来西亚与巴基斯坦签署自贸协议

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已经签署了一项自由贸易协议,这是马来西亚与回教论坛组织(OIC)成员签署的第一份双边自由贸易协议(FTA) 

该项更紧密合作伙伴关系协议(CEPA)已于2008118日签署,并将于200811日起生效。这将更进一步巩固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在长远的贸易和投资及双边经济和工业合作的关系。 

两国于200510月份完成了早收成计划(EHP)会谈,并于去年初开始执行早收成计划(EHP)商品贸易,马来西亚共削减140种税项,而巴基斯坦方面共削减了124种税项。 

在商品贸易上,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将逐渐的减少或撤销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的税务。 

减税及免税的形式

     §       快速途径(FT) – 2009年前豁免税率

§       普通途径(NT) – 2012年前豁免税率

§       敏感途径(ST) – 2014年前分别减少税率5% (ST1) 10% (ST2)2011年前ST3的产品税率减至20%

§       高度敏感列表(HSL) – 没有减税

§       排除表(Exclusion List) – 豁免减税的产品 

马来西亚将于2012年前撤销74.5%税项的进口税,包含来自巴基斯坦的77.3%的进口,2006年总值1亿5270万马币;以及在五至七年内削减18%的税项,于2006年总值595亿马币。 

另一方面,巴基斯坦将于2012年前,撤销43.2%包括农业和工业产品进口的税项,2006年总值6亿3370万马币。 

原产国条例 (ROO) 

为了确保在税务优惠下,自贸协议伙伴中没有任何的违例行为,两国协议遵守原产国条例。在马巴更紧密合作伙伴关系协议上,欲享有特惠税率的马来西亚以及巴基斯坦产品,必须符合以下的标准: 

§       完全可在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取得及生产的货品

§       至于无法完全取得及生产的货品

o      不少过40%的含量原产自马来西亚或巴基斯坦

o      取自其他国家原料、配件及产品的总价值岸价格不得超过60%;以及

o      最终产品经过税则编码转换(CTH)

o      生产的最后过程必须在出口国的领土内进行。

§       累计原产条例下生产的产品,意即原料来自其中一国;以及

§       符合产品特别条例的货品。 

大部分纺织品及纺织产品方面,所采用的原产国条例将是转换税则编码(CTH)或者是RVC(区域内含量的价值,即产品有40% 的本地或对方的原料),而有一些的特别项目(如章节5051)则采用产品特别条例。请浏览及参考贸工部(MITI) 或本会网站的减税表和原产国条例的条文及程序。 

2006 年,马来西亚对巴基斯坦的贸易总额达到33亿6百万马币,包括30亿89百万马币的出口额以及2亿17百万马币的进口额。 

20071月至9月期间的贸易额达32亿43百万马币,其中出口额为30亿16百万马币,而进口额为2亿2730万马币。 

我国对巴基斯坦最大的出口项目为棕油及其产品、化学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机械及配件,以及纺织品和服装。 

同时,2006年巴基斯坦的主要出口为纺织品、新鲜及冷冻海产、谷类包括米、电器和电子产品以及化学物和化学产品。 

巴基斯坦成功的为其主要产品如棉纱、棉制纺织品、床单、家用纺织品、珠宝、芒果、一些工程用品、皮革制品和矿产等等开拓了市场。 

马来西亚于2006年共投资6亿51百万马币在巴基斯坦的发电、产业发展、工程、电讯、油棕加工以及探油工程。 

同时,截至20078月份,巴基斯坦对马来西亚的总投资额达4920万马币,大部分在于食品加工、纺织品和纺织产品、木材和木制品、化学物和化学产品、交通工具和橡胶产品。 

这项协议让巴基斯坦在电脑及相关领域、回教银行以及回教保险(Takaful)的投资中,在马来西亚拥有100%的股权。巴基斯坦将是马来西亚在这些领域上,第一个开放100%股权的国家。 

两国将每隔五年检讨MPCEPA协议。 

巴基斯坦将授权该国的贸易发展部门(TDAP)来签发原产国证书给予出口商。在马来西亚方面,国际贸易与工业部(MITI)将负责签发原产国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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