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告 2005海外市场开拓辅助金(MDG)修正 (一)
符合申請MDG公司之條件 ·
製造業-常年營業額不超過2千5百萬馬幣(根據最新財政報告)或者不超過150名全職員工。 ·
至少60%股權由大馬人持有。
(二)
合格之附加活動 ·
參與相關之國際工業會議 ·
由工商代表和專業服務協會參與的互惠協議(MRAs)磋商的相關會議 ·
在海外成立促銷辦事處以促進馬來西亞產品和服務的出口 ·
目前的合格活動:- i. 參與國際貿易代表團
iii. 準備促銷材料及宣傳單
ii. 參加海外展覽會
iv. 于海外促銷品牌 (三)
最高獎掖
每家公司在合格的項目中可獲開銷的50%,最高獎掖為10萬馬幣 。(目前為6萬馬幣)但這10萬馬幣將取決於該基金所擁有的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