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执行与中方达成的纺织品谅解备忘录

在欧盟纺织品委员会621日审议后,欧委会制订一个修订部长理事会规章附件的规定,以执行欧委会与中国商务部达成的谅解备忘录。


根据与中国当局达成的协议,将引入“双边核查”,欧方将依据(进口商)出具中国当局签发的出口许可(和核查必要的数量存在)来相应签发进口许可证。

源自中国的纺织品服装进口将受下列规则管理:  

1.           谅解备忘录不涵盖的产品(例如:十类达成协议产品之外的纺织品服装):管理体制不变(例如:进口需签发监控文件),直至或除非做出新的决定。 

2.           规定生效前进口的产品:现行的监控体制不变。 

3.           从规定生效起以及谅解备忘录包括的产品,作为一项普遍原则(以下(a)除外),进口将要求提供进口许可证。按下列标准签发这些许可证: 

a)      2005611日前装船的产品:它们不受谅解备忘录管理或任何限制,将自动给予进口许可。然而,这些产品在出示可能为它们签发的监控文件后也能被放行自由流通。

 b)      611日和规定生效日之间装船的产品:它们将受进口许可证管理。但 这些进口将根据双方同意的2005年剩余量扣减。 

c)      规定生效日和中方出口许可系统运作(720日)之前装船的产品:进口受进口许可证管理且将根据双方协议的2005年剩余量扣减。与此同时,若申请量超出协议量,则拒签进口许可证。 

d)      中方出口许可证系统运作之日(720日)起装船的产品:只有出示有效的出口许可证和核查可用量之后才能签发进口许可证。 

海关将依据产品的装船日配有例如装船单等合适的文件要求提供监控文件或进口许可证。成员国许可证签发当局将依据上述规定签发相应的进口许可证。

7月份的后一阶段,欧委会将审核引入必要的补充规则以促进和使得进口体制管理更加灵活,也会反映将与中国当局就行政管理合作和执行谅解备忘录举行的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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