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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讯:2004年11月 歐盟擬訂2006-2008年新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GSP)規定 歐盟執委會頃於今年10月20日根據7月份公佈之新階段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GSP),擬訂第一階段(2006-2008年)之細項規定,以協助開發中國家產品進入歐盟市場,擺脫貧窮經濟地位。 為改善目前GSP制度,歐盟執委會擬將五項優惠方案精簡為三項、擴大產品適用範圍、依照開發中國家的需求提供優惠,以及提供額外GSP優惠待遇,協助開發中國家穩定發展。為使新GSP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歐盟執委會擬立即將該制度內容送交歐盟會員、歐盟國會以及經濟社會執委參考。 歐盟擬訂之新GSP政策包括: -
簡化GSP制度,將目前的五項優惠方案簡化為三項 1.
一般優惠方案(General Arrangement):以農漁業產品為主,擴大適用零關稅之產品範圍,由6,900項產品增加至7,200項,惟該等國家必須符合穩定發展及完善管理等27項國際規範;至於敏感產品關稅則調減3.5%。 2.
Everything But Arms(簡稱EBA):全球50個最貧窮國家除武器以外的所有產品,得享有免關稅及免配額優惠進入歐盟市場。此外,歐盟亦提供非洲、加勒比海以及太平洋國家(ACP)進口優惠;2002年歐盟自該等國家進口值達1,260億歐元,遠超過適用美國
AGOA優惠國家之進口值。 3.
GSP+方案(GSP+):整合原有的三項特殊優惠方案,提供零關稅優惠給遵守社會、人權、環保、管理以及對抗毒品等國際慣例,且僅佔歐盟GSP優惠進口1%以下之脆弱國家。已簽署雙邊協定之自由貿易區國家,則因輸銷歐盟產品已享有優惠,故不再適用GSP制度。 -
穩定GSP制度:第一階段GSP制度之畢業條款將於2006-2008年一體適用,不若原GSP制度之畢業條款更動頻繁,造成困擾。 -
擴大適用GSP制度之產品範圍:新GSP制度將新增300多項產品。 -
畢業條款適用程序將更清楚、更簡易且更公平:一旦適用GSP之國家已具競爭力,不再需要GSP制度增加其出口時,則歐盟將取消該等國家該項產品之GSP優惠。目前畢業條款係以在歐盟GSP優惠進口佔有率、發展指數以及特定出口指數為衡量標準,惟新GSP將以歐盟自各國進口之適用GSP優惠產品,連續三年超過歐盟該項產品進口之15%為依據,紡織品及成衣之判斷標準為12.5%。畢業條款並非懲罰,而是象徵GSP充分發揮功能,且已成功刺激出口,故GSP制度將更有利於貧窮與脆弱國家。 - 原產地規定更富彈性:取消附加價值規定,放寬區域累積標準,以促進區域合作。另外,跨區域之累積亦可能逐漸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