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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輔助金 符合條件 ë
所建議之科技的輔助應列在投資促銷法案(PIA)1986下之高科技及其他由政府所批准的策略性技術。 ë
一家在本地註冊的公司,並由馬來西亞公民擁有至少51%的股權/擁有權。 ë
公司應呈上所簽署的技術合約的證據。
可獲輔助的相關活動 ë
採購高科技器材和機械 ·
鑄造及沖模、多媒體和其他政府所批准的策略性工業 · 提供高達50%的機械/器材成本的部分資金 ë
技術授權 ·
被批准于取得投資促銷法案(PIA)1986所闡明的技術和其他策略性工業及透過技術授權的技術援助 ·
提供高達70%付還技術授權成本的部分輔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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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原型生產及設計 ·
批准專利/生產權及設計註冊,及原型生產和相關技術轉移來促進新產品的發展。 ·
提供高達70%付還專利權、原型生產和設計成本的部分輔助金。 ë
派遣大馬公民至海外受訓 ·
提供在職訓練 ·
提供每人在每一次的計劃為期不超過3個月,高達50%或是RM30,000,視最低的,最多為3人的輔助金。基金包括航空費、住宿和每日津貼。 ·
基金不提供給在海外的附屬公司及子公司的訓練。 ë
尋求專才計劃 ·
尋求國外專才來提供咨詢及幫助以便提升公司的競爭力,改進產品和過程。 ·
提供高達50%或最高達RM30,000的基金。基金包括付還專業費用、機票和本地住宿。 負責單位 ë
申請者應在作出正式申請前,向MTDC商討所建議的計劃。 Technology
Acquisition Fund (TAF) |